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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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1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中国刑法中的一项犯罪,旨在惩罚因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导致发生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等环境损害行为。该罪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根据刑法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标准包括:一、主体要求,即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二、行为要求,即出于对职责的严重失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和制止污染行为,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者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三、后果结果,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四、主观方面,应具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未予以防范。定罪时,需要综合考量上述要件是否全部满足,并在案件审理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环境监管失职罪(一)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因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者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前款罪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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